起诉离婚时女方想要女儿却不想要儿子,女方不同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分配,女方只要女儿不要儿子且不同意的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本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女儿不满两周岁,从法律原则上可能会优先考虑判给女方。但如果女方明确表示不要女儿,且存在男方更适合抚养的情况,也有可能判给男方。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如果儿子已满两周岁,法院会全面权衡,并非仅依据女方意愿来判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女儿和儿子都满了八周岁,那么他们自己对于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法院会着重考虑。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儿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同时表示放弃抚养权,法庭通常不会准许该类离婚申请,因为这会有损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法庭会先决定由其中一方先行暂时负责照顾子女,而后在适当时候进行抚养权的最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总之,法院在判定时会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综合各种因素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而不是单纯依据女方的意愿。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孩子成长最有好处的方案,比如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条件、足够的陪伴关爱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