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能否进行推定?


合同履行地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推定的,但并不是随意的推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就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某一具体仓库进行货物交接,那么该仓库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合同生效后,主体各方没有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或者有约定但该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合同各方可以先尝试补充协议,就合同履行地作出补充约定,以作为各方遵守的依据。比如,双方后续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新的履行地点,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下来。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相关条款可以推定合同履行地的,就应当根据该条款确定履行地。例如,合同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履行地,但提到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交付方式等相关内容,通过这些条款可以合理推断出履行地。如果相关条款无相关内容,则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交易习惯需要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特点、交易次数的多次性特点。例如,在某个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在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的习惯,那么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这个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既没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也没有交易习惯可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那么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提供服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也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