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是如何认定自愿离职的呢?
我最近和公司在离职这件事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公司认为我是自愿离职,可我觉得并非如此。我想知道在仲裁的时候,具体会依据哪些方面来认定是否属于自愿离职,这样我也好做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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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中,认定自愿离职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离岗意图及行为表现方面。劳动者要有明确的离岗意图,并且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没有表现出返回企业工作的意向。例如,劳动者明确向公司表示不再回来工作,且之后也没有任何想要返回工作岗位的行动。 其次,离职手续办理情况。如果劳动者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或者虽然依法办理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也可能被认定为自愿离职。比如,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等程序,但劳动者没有遵循这些程序就自行离岗。 另外,从证据角度来看,如果员工在离职单据上签署了自愿离职的声明,这往往会被视为自愿离职的重要证据。反之,如果员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者在离职单据上没有签署自愿离职的声明,那么这可以作为不是自愿离职的初步证据。同时,在仲裁时,如果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是自愿辞职的,那么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认定员工不是自愿离职。 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了自愿离职,只要觉得受到不公平待遇且在仲裁时效内,依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已经和公司谈好了离职赔偿且答应不再追究其他问题,再申请仲裁可能难以得到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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