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如何认定自愿离职的人的?
我跟公司产生了一些劳动纠纷,现在准备申请仲裁,但公司说我是自愿离职的。我想知道仲裁机构具体会通过哪些方面来认定一个人是不是自愿离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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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认定自愿离职的人,通常会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劳动者本身的离岗意愿和回归意向。若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到原公司,且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回工作岗位的打算,这是认定自愿离职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劳动者在与公司沟通或相关书面材料中明确表达了离职后不再回来工作的态度。 其次,离职手续的办理情况。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手续但未得到公司的批准,也可能被认定为自愿离职。比如,公司规定离职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等流程,而劳动者未遵循这些规定。 最后,离岗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若劳动者离岗时间超出了公司规定或者法律认可的合理期限,也会被倾向认定为自愿离职。用人单位通常可以通过提供详细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出勤。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在判断劳动者是否自愿离职以及相关争议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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