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如何界定严重失职?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我觉得自己的行为没那么严重。我想知道具体在劳动仲裁时,怎样才算严重失职,界定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具体情形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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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界定严重失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公司需有明确界定严重失职行为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的制订过程要合理合规,具备法律效力。例如,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员工等。这是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员工实施了规章中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一般可认定为严重失职。 其次,若规章制度未对严重失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则要依据员工所在职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公司运营产生的直接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比如,一名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多次记错账目,导致公司财务数据混乱,影响了公司的财务决策,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即便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失职。 再次,严重失职行为在程度上必须达到严重的情节,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员工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生产停滞、商业信誉受损、大量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中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严重失职的界定标准时,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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