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我在打官司的时候,听别人提到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法律诉讼里这个原则有啥用,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想了解下它的具体含义和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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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常用的一个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生民事纠纷,一方要向法院起诉时,通常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住所地一般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那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个原则有很多好处。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方便法院进行审理工作。法院可以更方便地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同时,也便于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因为被告的住所地往往留存着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而且,在判决之后,如果需要对被告执行财产等,也会更加便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不过,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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