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董监高参与了一些决策和管理工作。现在公司出了些问题,有人说董监高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法律上董监高到底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会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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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些情况下,董监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责任共同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全部偿还债务,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在偿还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董事在决策时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该董事就可能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如果董监高参与其中,也可能要与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董监高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否则就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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