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农户开具的发票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体农户开具发票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个人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比例征收的税款。对于个体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很多情况下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个体农户开具的发票是基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通常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个体农户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还有其他非农业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并且通过开具发票体现出来,那么这部分非农业经营所得可能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个体农户在销售农产品的同时,还兼营农产品加工、餐饮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取得的收入就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个体农户开具发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发票对应的收入来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