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在探讨军人离婚是否需要一个月冷静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款明确了普通离婚程序中冷静期的规定。 对于军人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同样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因为法律并没有针对军人协议离婚设置例外情况,只要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需要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军人和其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也会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就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如果符合诉讼离婚的条件,例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军人协议离婚需要遵守一个月冷静期的规定,而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