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剥离后就不用还总公司债务了吗?
我公司旗下有个子公司,最近在考虑将其剥离出去。但公司目前有一些债务,我担心子公司剥离后,这些债务的偿还会有问题。想了解一下子公司剥离后,是否就不用承担总公司的债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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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正常情况下,总公司的债务应由总公司用其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子公司并没有义务为总公司偿还债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子公司进行剥离时,这通常不会改变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原本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就是说,子公司剥离后,原则上仍然不需要为总公司的债务负责。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比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彼此的财产和业务活动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子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协议等约定,子公司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承担总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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