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释期间有社会服务的要求吗?
我因为一些事现在处于保释期间,不太清楚在保释期间除了要遵守常规的规定外,是否还有参与社会服务这方面的要求。想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保释期间到底有没有社会服务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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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保释”的说法,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社会服务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里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必须参与社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这些规定中均未提及社会服务相关内容。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一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要求,但这并不是普遍的、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以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为主。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对相关要求存在疑问,应当及时与执行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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