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函需要新旧章都盖章吗?
我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现在要发名称变更函给合作方。我不太清楚这个变更函需不需要新旧章都盖上,只盖新章行不行?还是新旧章都得盖?我担心盖错了会对后续业务有影响,所以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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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名称变更的过程中,关于变更函是否需要新旧章都盖章,这是许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的疑问。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在公司名称变更函的使用上,这体现为尊重交易习惯和合作双方的约定。而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函必须加盖新旧两个章。 通常情况下,变更函加盖新章是比较常见和合理的做法。公司名称变更后,旧章一般会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停止使用。加盖新章代表着以新的公司主体发出通知,表明公司已经完成了名称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后,公司就应以新的名称和印章开展业务活动。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新旧章都盖章。比如,合作方基于自身的内部管理要求或者出于谨慎考虑,要求变更函同时加盖新旧章,以此来确认公司名称变更的真实性和连贯性。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满足合作方的合理要求也是可行的。 此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误解,在发出变更函之前,公司可以与合作方进行沟通,了解对方对于变更函盖章的具体要求。如果合作方没有特殊要求,公司只需加盖新章,并在变更函中清晰说明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信息,如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等内容,这样的变更函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名称变更函一般加盖新章即可,但如果合作方有要求,也可以新旧章都盖。关键是要确保变更函的内容真实、准确,以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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