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离婚逃债?


在法律上认定夫妻离婚逃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存在无偿转移财产行为。如果夫妻离婚时,将双方共同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一方,导致负责偿债的一方无法清偿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离婚逃避债务。比如,把夫妻共有的房产、存款等都过户到一方名下,使得负债方没有财产来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不合理价格交易。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将价值百万的房产以二十万的低价转让给另一方。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再者,从行为特征来看,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特征。这类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时间节点也很重要。离婚逃债行为通常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涵盖债务生成后至正式提出诉讼请求之前、法律文书确定判决结果前的诉讼期间以及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后等阶段。并且,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被执行人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 最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合理,如将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担债务;或者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接近,且在债务产生后迅速离婚;以及双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不相符等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离婚逃债。 相关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就是当债务人做出一些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这些行为的权利。 无效民事行为:简单说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其效力的行为,即使做了也不会产生法律上认可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