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但是担心离婚后会被牵扯到对方的债务问题里。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离婚后,到底要不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呢,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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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要先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一方欠下但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钱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看病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是完全是某一方自己的事情,和另一方没关系的债务。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这些都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个人债务由欠债方自己偿还,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总之,离婚后不是必然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如果在实际情况中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完全属于夫妻一方自己,和另一方没有关系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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