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前存在哪些离婚逃债的情况?
最近我陷入了债务纠纷,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好像在悄悄办离婚,我怀疑他是想借此逃债。我不太清楚在判决生效前,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离婚逃债。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好判断他的行为是不是故意的,能不能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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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前,常见的离婚逃债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债务产生后,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意图逃避债务。比如说,张三对外欠了别人一笔钱后,没等债权人起诉,就赶紧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第二种,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来逃避债务。也就是在债权人已经起诉,案件还在审理阶段,债务人就通过离婚的方式,企图让自己名下没有财产来偿还债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便在判决生效前离婚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还是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不是离了婚就能逃避的。 另外,判断是否属于离婚逃债,还得看是否符合一些构成要件。首先,债务人要有离婚逃债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想逃避债务的违法行动。其次,这个行为得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再次,必须是债务人故意这么做的,像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分割债务没征得债权人同意,并且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把财产都给配偶,自己承担债务等情况。最后,处分的财产还没被明确作为执行标的。总之,法律不会让恶意离婚逃债的行为得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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