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行是否拥有追索权?
我在参与一些商业交易中涉及到保兑行。我不太清楚保兑行在相关业务里的权利。就想知道,保兑行在履行了相关的付款等义务后,是不是有权利向其他方进行追索呢?不太明白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和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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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兑行是否有追索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兑行的概念。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简单来说,就是当开证行的信用存在一定风险时,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证兑付,增强信用证的可靠性。 关于保兑行是否有追索权,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一般理论和国际贸易实践角度出发,当保兑行对相符交单进行了承付或者议付之后,保兑行没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上广泛遵循的信用证业务规则。按照UCP600的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者议付的责任。一旦保兑行作出了付款等行为,就意味着它接受了单据并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此时不能再向受益人进行追索,因为保兑行的付款行为是终局性的。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兑行可能存在追索权。如果存在欺诈情形,比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或者存在实质性欺诈内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如果保兑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欺诈性单据进行了付款,在发现欺诈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是有可能向受益人进行追索的。 另外,如果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保兑行有追索权,那么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保兑行可以依据协议行使追索权。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保兑行对相符交单付款后无追索权,但在欺诈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约定的情况下,保兑行可能拥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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