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像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它们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清晰地表明了企业法人破产是适用企业破产法的。 当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而债务人自己申请的话,除了要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需要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从破产申请的提出,到法院受理,再到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后续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会按照法定的顺序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此外,企业破产法也注重对企业的拯救和重生。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规定了重整程序。通过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优化资产结构、削减债务等,使企业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避免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导致企业的消亡和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破产是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这部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利益、规范破产程序以及促进企业重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