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个孩子,其中一个去世了,去世的这个孩子还有继承权吗?
在这种情况下,去世的孩子本身是无权享受继承权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当涉及遗产继承时,需要先看老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如果有,那么就按照遗嘱或协议的内容来分配财产。例如,老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某个子女可以获得特定的财产份额,那么就依照遗嘱执行。
若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就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长辈之前去世,就会涉及到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去世孩子的子女(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代位继承,并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比如,老人有四个孩子,其中一个去世了,去世孩子原本应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子女来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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