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我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程序,听说有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别除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是别除权优先于破产费用,还是破产费用有更优先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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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先从担保财产中拿回自己的钱。 破产费用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例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同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说明别除权和破产费用在法律上的优先顺序有所不同。 在清偿顺序上,破产费用是优先于别除权的。因为破产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不优先清偿这些费用,破产程序将无法正常开展,别除权等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只有在破产费用得到清偿之后,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才能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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