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区分既遂未遂吗


非法经营罪是否区分既遂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区分既遂未遂。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讨论非法经营罪的未遂问题,关键在于当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时,选择何档法定刑予以适用。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则要先区分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各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一部分金额则作为酌情增加的刑罚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区分既遂未遂。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不属于结果犯,所以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即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只要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管经营成果如何,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情况。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官的理解和判断等因素,可能导致对非法经营罪既遂未遂认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