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求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导致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中,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不同类型保险中的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过,这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 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更多的是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和关爱,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是一种给付性质的,并非是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补偿。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例如,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认定,事故责任在于第三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明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不能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向第三方进行追偿。而小明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不适用的,这是基于人身保险的特性和我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后,仍然拥有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