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个税专项扣除是否意味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不太清楚个税专项扣除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我听说有个税专项扣除这回事,想问问享受了这个扣除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得交个人所得税了?我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能不能达到交税标准,所以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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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出台的政策。 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并不一定意味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达到了一定的应纳税标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每月预扣预缴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 6万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也就是说,当你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6万元以及各项扣除后,如果结果小于等于0,那么你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你享受了个税专项扣除,但只要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者零,就无需交税。例如,小李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是10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万元,他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1.2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万 - 6万 - 1万 - 1.2万 = 1.8万,此时他需要就这1.8万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小李的综合所得收入只有7万元,其他扣除情况不变,那么应纳税所得额 = 7万 - 6万 - 1万 - 1.2万 = -1.2万,这种情况下他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关键在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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