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撤销法律援助需要受援人签字吗?
我申请了法律援助,最近法律援助中心说要撤销我的法律援助。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他们撤销法律援助需不需要我签字同意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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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法律援助中心撤销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受援人签字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六)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七)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在撤销法律援助时必须要受援人签字。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可以直接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不过,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会履行告知义务,将撤销法律援助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受援人。这是为了保障受援人的知情权,让受援人清楚了解法律援助的状态变化。受援人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对撤销决定有异议,根据规定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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