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邮寄送达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法院一开始用邮寄的方式给我送达文书,可我当时拒收了。我就想知道,这种邮寄送达的情况,能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啊?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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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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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邮寄送达是否适用留置送达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分别了解一下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概念。 邮寄送达,简单来说,就是法院通过邮政等方式把法律文书寄给受送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而留置送达呢,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有明确体现。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是两种不同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强调借助邮政等邮寄系统来传递法律文书,而留置送达主要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时,在其住所进行留置的一种送达方式。 通常情况下,邮寄送达本身并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人员完成文书传递,如果受送达人拒收邮件,邮政人员一般会将邮件退回法院,而不是像留置送达那样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不过,如果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经过审查认为受送达人确实是故意拒收,在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下,法院后续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来完成送达程序。也就是说,邮寄送达失败后,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留置送达。 总之,虽然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是不同的送达方式,但在一定情况下二者存在衔接关系。当事人应当关注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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