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第一年是否需要年检?


在我国,以往企业需要进行年检,但自2014年起,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被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代。这意味着现在不存在“年检”的说法,而是要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就是说,新公司在成立的第一年无需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从成立后的第二年开始,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操作。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些信息当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