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必须有人轻伤吗?
我朋友和人起了冲突,双方动手了,不过好像没人受轻伤,但对方说要告我朋友寻衅滋事罪。我就想知道,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不是必须得有人达到轻伤啊?我有点搞不清楚这个情况,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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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并不一定要求有人达到轻伤。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以造成他人轻伤为必要条件。比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中,即便没有造成轻伤,但如果具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比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恶劣的情况;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都不需要以有人轻伤为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有人轻伤并非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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