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产权变更是否会影响地役权?


在探讨民法典中产权变更是否影响地役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的通行便利,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乙签订合同,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甲每年支付一定费用。这里甲的房屋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从这些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当需役地的产权发生变更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这意味着需役地的新产权人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地役权。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丙,那么丙就可以继续享有在乙土地上的通行地役权。 对于供役地的产权变更,《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供役地的产权人发生了变化,新的产权人也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地役权义务。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乙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丁,那么丁就需要继续让丙在其土地上通行。 不过,地役权的存续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并且这些条件在产权变更后得到满足,那么地役权可能会消灭。此外,如果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地役权也会随之消灭。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产权变更不会影响地役权的存在和行使。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新产权人都要按照原来的地役权合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役权可能会消灭。在涉及产权变更和地役权相关事宜时,相关当事人应该仔细查看地役权合同的具体约定,并且遵循法律的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