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钱财后返还给被害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之前因为一时糊涂,诈骗了别人一笔钱,但是后来心里过意不去,又把钱都还给了被害人。我现在特别担心自己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诈骗后又还钱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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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诈骗钱财后返还给被害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别人把钱心甘情愿地给你,而且你一开始就有不想还的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明确了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标准。 那么,诈骗钱财后返还给被害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呢?答案是仍然可能构成。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实施诈骗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通过诈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只要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即便事后返还了钱财,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因为犯罪行为在诈骗得逞时就已经完成了。 不过,事后返还钱财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返还钱财,并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在判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甚至有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诈骗钱财后返还给被害人,依然可能构成诈骗罪,但返还钱财的行为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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