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合同是否具有实际交付的效力?
我和别人签了代物清偿合同,拿别的物品抵偿债务。现在对方说合同签了就算交付了,可我觉得东西没到我手上就不算。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代物清偿合同有没有实际交付的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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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合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本来债务人应该给债权人一种东西或者做一件事来偿还债务,现在双方协商用另一种东西来代替原来的约定。 对于代物清偿合同是否具有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代物清偿的,应当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代物清偿合同生效需要实际交付。 这背后的原理是,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约定,但只有实际履行了交付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双方约定甲用一辆汽车代物清偿债务。如果只是签订了代物清偿合同,而甲没有把汽车实际交给乙,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债务并没有因为这个合同而消灭。只有当甲把汽车交付给乙,乙实际受领了,代物清偿合同才生效,债务才消灭。 从实践角度来看,实际交付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明确物的所有权转移,避免纠纷的产生。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没有交付汽车,甲可能又将汽车卖给了别人,这就会给乙带来损失。而且,没有实际交付,也无法确定物的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约定。 如果在代物清偿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来的债务履行。因为代物清偿合同没有生效,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综上所述,代物清偿合同不具有实际交付的效力,实际交付是代物清偿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债权人实际受领了替代给付的物品或其他利益时,代物清偿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债务才得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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