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否不准适用死刑?
我在了解国际人权相关法律知识时,看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想知道这个公约对于儿童犯罪方面,是不是明确规定不准适用死刑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要求和界限,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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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实不准对儿童适用死刑。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儿童”在该公约里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也就是说,只要是未满18岁的人,在该公约的框架下都被视为儿童。 而对于死刑适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因为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其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往往缺乏充分的理解。所以,从人道主义和儿童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该公约禁止对儿童适用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 从国际人权法的整体理念来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共识。同时,很多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也会参考该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本国法律体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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