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适用留置权吗
我在经营一家仓库,和一些存货人签了仓储合同。现在有的存货人到期了却没给我仓储费,我就想问问,在这种仓储的情况下,我能不能适用留置权,把他们的货物留置来保障我的权益啊,具体又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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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是适用留置权的。首先,给您解释一下留置权,留置权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没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拿这个财产折价或者把它拍卖、变卖,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在仓储合同里,如果存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等相关费用,仓储保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就有权对保管的仓储物行使留置权,这是为了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存货人履行付费义务。 不过,留置权的行使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保管人得合法占有仓储物,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基础。也就是说,保管人要依据仓储合同正常占有这些货物。第二,存货人到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这里的费用包括仓储费、保管费、违约金等按规定应由存货人承担的费用。第三,留置的仓储物得和存货人没支付的费用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当保管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存货人还是不支付相关费用,保管人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留置的仓储物进行变卖、拍卖等处置,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应得的费用,但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相关概念: 留置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仓储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物品,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存货人:交付货物并支付费用的一方。保管人:存储货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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