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谢某是否需要为丹阳旅行社的债务担责?

我在和丹阳旅行社有业务往来,产生了一笔债务。听说谢某和这旅行社关系挺复杂的,不清楚他是不是要对这笔债务负责。我就想弄明白,从法律角度来讲,谢某有没有义务为丹阳旅行社的这笔债务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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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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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谢某是否要为丹阳旅行社的债务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我们得明确债务承担的基本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该由一方还的钱,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让其他人来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接下来,分析谢某与丹阳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如果谢某是丹阳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也就是说,旅行社的债务通常由旅行社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就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是谢某是旅行社的股东,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时,股东一般不需要额外承担责任。不过,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谢某与丹阳旅行社存在债务转移的约定,并且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那么谢某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比如谢某与旅行社、债权人三方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明确由谢某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此时谢某就成为新的债务人,要对债务负责。 综上所述,谢某是否要为丹阳旅行社的债务担责,需要根据谢某与旅行社的具体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承担情形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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