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敲诈勒索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有人采用了一些手段索取财物,但不确定被害人当时是否真的产生了恐惧心理。想了解下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时,被害人产生恐惧是不是必须的条件,具体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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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来看,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威胁与要挟手段多样,既可以直接面对被害人实施,也能通过第三方或者书面形式传达;既可以明确表达,也可以隐晦暗示。这些手段都属于能够使他人在心理层面产生精神强制的方法,但不一定会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其次,从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时,重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最终是否获得了他人财产且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可以认定该罪名成立。 例如,行为人通过一些暗示性的威胁手段,让被害人觉得如果不交出财物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但被害人本身性格比较坚强或者对威胁并不在意,没有产生恐惧心理,但最终还是交出了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从理论学说角度来看,“被害人恐惧必要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而“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更具合理性,即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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