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是否涉及刑事赔偿问题?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法律角度来讲,存疑不起诉涉及刑事赔偿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存疑不起诉的概念。存疑不起诉本质上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未被判定有罪的状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有部分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关键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可能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存疑不起诉属于这里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所以被存疑不起诉的人有权利申请刑事赔偿。 具体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当犯罪嫌疑人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时,国家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比如,某人被错误羁押了30天,那么他可以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就是30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被存疑不起诉的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所述,存疑不起诉是涉及刑事赔偿问题的,被存疑不起诉的人依法享有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并且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