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在探讨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交强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的经济赔偿,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义务,并且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而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在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也就是醉酒驾驶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过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所以,在醉酒驾驶导致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非完全免除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不同的损害类型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