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态度比较好能否从轻处理?
我前几天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了,我在被查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认罪态度也挺好的。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从轻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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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法律上的定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醉酒驾驶,指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然后,认罪态度好确实是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考虑的一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醉酒驾驶被查不一定都符合自首的情况,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这属于坦白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坦白情节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不过,从轻处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即使认罪态度好,也只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比如原本可能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考虑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后,可能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而且,从轻的幅度也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的,包括醉酒的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否在交通要道上醉酒驾驶等因素。所以,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态度好一般可以从轻处理,但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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