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检复检规定具体是怎样的?醉酒驾驶致人轻伤又该如何判决?


醉驾血检复检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醉驾血检是不能提出复议的。公安部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即不能提出重新鉴定。并且,对鉴定结论要告知当事人并送达鉴定结论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 从时间流程上看,从抽血样送检到将血检报告通知到醉驾者手中,应限定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送检时限三日,检验鉴定时限三日,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三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其中。具体而言: - 送检方面: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 - 检验鉴定方面: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 鉴定结论送达方面: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会轻易启动。因为存在血液保存期限有限、血液抽取量有限以及可能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等问题。 关于醉酒驾驶致人轻伤的判决: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酒驾驶致人轻伤,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醉酒程度、事故责任划分、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