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银行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我在银行有笔贷款,现在不太清楚银行对这笔债权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银行债权有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果有,这个期限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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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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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银行债权期限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银行债权而言,通常适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银行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在这三年期间,银行需要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比如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催款等方式。如果银行在这三年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主张债权,超过三年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银行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催收过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此外,还有一个保证期间的概念。如果银行的债权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就很重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银行债权的期限在诉讼时效方面一般是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况;对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还有保证期间的规定。银行在维护自身债权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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