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哪几种情况?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公司可能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能拿到经济补偿,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具体都有哪些情况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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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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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来详细介绍几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 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例如,公司因为业务调整,与员工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因为生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为其调整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是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并且,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需要裁减部分员工,这种情况下被裁减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最后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维持或提高原来的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公司不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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