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有一笔应收账款,打算拿去质押。但我不太清楚质押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比如我还能不能再处置这笔应收账款,质权人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效力范围包括什么等。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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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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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才正式生效。比如,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银行,只有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后,丙银行的质权才真正设立。 关于质押的效力范围,一般来说,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本身以及其产生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如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也就是说,如果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产生了利息,这部分利息也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一并主张。 对于出质人而言,在应收账款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应收账款。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应收账款而损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出质人违反规定转让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无效。例如,甲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后,未经乙同意又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丙,那么这种转让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质权人的权利方面,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还可以监督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情况,以确保应收账款的价值不受损害。同时,质权人在必要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另外,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向出质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出质人未将该款项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将该款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实现时能够顺利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 总之,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涉及到质权的设立、效力范围、出质人的限制以及质权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平衡出质人、质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质押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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