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从证据效力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该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会被法院优先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效力优先性方面,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在继承关系中就具有优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当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情形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而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效力优先性更加稳固。 此外,公证还可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会对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协议存在瑕疵而导致的效力争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证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较高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就绝对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果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或者遗赠人改变了自己的意愿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协议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比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