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异议书有什么作用?


诉讼管辖异议书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书面文书。下面来详细介绍它的作用。 首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管辖权的正确确定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若案件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当事人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路途上,增加诉讼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赋予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以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管辖制度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是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如果当事人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不提出异议,那么该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就违反了法定程序。通过提出管辖异议书,能够促使法院及时审查自身管辖权,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管辖,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严肃性。 再者,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之间因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推诿或争抢案件的情况,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有管辖权的法院更熟悉相关地域内的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能够更高效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书,促使法院对自身管辖权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了监督。可以防止法院随意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保证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诉讼管辖异议书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当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