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因漏罪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是否有效?
我有个朋友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获得了减刑。但最近发现他还有漏罪,要进行新罪并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之前获得的减刑裁定还算不算数呢?会不会因为漏罪和新罪并罚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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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罪犯因漏罪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人在监狱里好好表现,法律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减少他们的服刑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这意味着,当罪犯出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时,之前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能再算在已服刑期内。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原减刑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直接被宣布无效,但在新罪并罚的计算中,其效果会受到重大影响。 我们来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法律设立减刑制度,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但如果罪犯存在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说明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达到法律期望的改造效果。此时,若仍然认可原减刑裁定的全部效力,可能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和公正性。所以,在新罪并罚时对原减刑裁定进行调整,是为了保证刑罚的执行能够准确反映罪犯的实际罪行和改造情况。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减刑裁定完全没有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罪犯在发现漏罪或新罪后,继续有良好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可以再次获得减刑机会。只是在新的减刑计算中,要综合考虑之前的情况。总之,罪犯因漏罪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的效力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刑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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