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户主已经去世,该如何过户?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当房产证上的户主已经去世,要办理过户手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及相关要求: 首先是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 开具死亡证明: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 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若存在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交如死亡证明材料、遗嘱(如有)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获取房屋测绘证明。 - 申请继承登记和税收核定: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证明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同时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 - 完成更名过户:完成前面的步骤后,就可以进行更名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另外,如果基于债权对其继承人主张权利,也可要求其继承人配合过户;或者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或者公证,取得法院判决书、公证书后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凭此公函办理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