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行政行为,当时没太在意,现在才想起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期限。我想知道这种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它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呢?会不会就直接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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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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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我国《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那么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通常来说,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申请人突患重大疾病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这种情况下,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存在这些正当理由,其超期申请的行政复议仍有可能被受理并进行审查。 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申请人也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遇到行政争议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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