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以退房的八种情形是哪些?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退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商品房可以退房的八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比如合同约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交房,到了 2025 年 3 月 1 日还没交,购房者催告后 3 个月开发商还是没交房,购房者就可以提出退房。 第二种情形是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必要证件的情况下就销售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三种情形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四种情形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比如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 100 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小于 97 平方米或者大于 103 平方米,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种情形是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种情形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七种情形是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房屋抵押给他人,或者在卖给购房者之后又把房屋抵押给其他人,而没有告知购房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因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购房者对房屋的权益。 第八种情形是购房者无法获得贷款。如果购房者是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贷款,比如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等,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当然,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贷款,可能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了。 总之,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购房者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退房过程中,要注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