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与小轿车相撞,责任该如何划分?


电瓶车与小轿车相撞后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小轿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行驶或者违规变道等行为直接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那么小轿车驾驶员通常会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同理,如果电瓶车驾驶员逆行、闯红灯或者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规行为引发了事故,且小轿车一方没有过错,那么电瓶车一方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小轿车驾驶员在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而电瓶车驾驶员也存在闯红灯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再次,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或者道路施工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电瓶车和小轿车相撞,且双方都没有违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都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电瓶车驾驶员故意冲向小轿车,那么小轿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