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肇事逃逸且不接受和解时责任怎么算?
在电瓶车肇事逃逸且不接受和解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在电瓶车肇事逃逸案件中,交警会查看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行为,比如是否遵守交通规则、行驶速度是否合理等。
对于肇事逃逸这一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说明,电瓶车肇事逃逸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逃逸者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责任划分上,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准确认定双方责任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逃逸方会被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对方也存在过错,那么逃逸方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另外,如果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逃逸者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 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虽然电瓶车不一定都购买了保险,但侵权人(即肇事逃逸者)仍然需要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综上所述,电瓶车肇事逃逸且不接受和解时,逃逸者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责任划分上也通常会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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