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汽车,责任该怎么划分?


电动车撞汽车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关部门一般会依据以下原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双方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 若电动车驾驶员并无违规行为,那么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便应主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例如,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突然变道或违规掉头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这种情况下汽车一方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 - 如确有证据证明电动车驾驶员存在违规过失,则需根据其过失情节的轻重,相应地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例如,电动车闯红灯、逆行或者超速等违规行为,导致与汽车发生碰撞,那么电动车驾驶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则会相应减轻。 - 若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失行为,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以内的赔偿责任即可。比如,电动车突然从路口窜出,而汽车正常行驶且采取了必要的避让措施,但还是发生了碰撞,此时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系因电动车驾驶员故意撞击汽车而引发,则汽车一方可免除其赔偿责任。例如,电动车驾驶员出于某种原因故意冲向汽车,这种情况下汽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