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污染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比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者企业违规倾倒危险废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明确了污染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前提。 其次是损害结果。也就是污染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人身损害可能包括因接触污染物质而导致的疾病、健康问题等;财产损害则可能表现为农作物减产、养殖物死亡、房屋设施损坏等。比如,由于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农田灌溉用水,导致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大量减产,这就是一种财产损害结果。 再者是因果关系。即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意味着损害结果是由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不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通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只要被侵权人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就可以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侵权人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环境污染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